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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小注解,我真的太氣了!!有看到兩個< >的就是版主我的內心註解,因為我真的太氣了!!!>

首先就唱片銷售量在50萬張以下一分錢收益也得不到的合同條款,
SM反駁稱:
“東方神起在2004年首次登場到本月止5名成員共領了110億韓元,(等於415,107,000,000新台幣)
而且他們還收到了奬金性質的高級津貼。
”他們解釋說110億韓元包含92億韓元的分配款以及17億7000萬韓元的支付金。
公司表示:
“隨著產業環境的變化,對歌唱版稅、廣告、
促銷活動的出場費以及肖像權等各種收入我們有多種的分配率,
只有一方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公司在東方神起首次登場之後,4年間創造了連續盈利的紀錄。
對於三名成員所說的
“每天睡眠時間只有3、4個小時,健康狀況嚴重惡化”,
公司表示:“對於健康和日程表我們充分地進行了協議。”
<<版:放屁!!!!神起身邊不管是化妝師..所以人都知道他們的工作量超過他們年齡與身體的極限!!!版主我忍不住的吶喊,我通常都是把吶喊寫成日記.....要看喔 >>
三名成員表示:
“1年之內除了1周時間以外,每天都要按時間表工作,
似乎淪為了公司創造利益的工具,我們產生了這樣的危機感”
,並在上個月31日向首爾地方法庭提出了專屬合同效力終止臨時申請。
哪方說了假話?
5對於13年的合同時間,雙方在立場上有明顯差異。
對於三名成員“事實上是終身合同”的說法,
SM反駁:
“公平貿易委員會的標準條款建議事項也沒有規定歌手的合同時間為7年。
對於進行海外活動的歌手有一項例外條款規定合同時間不受限製。”
SM接著補充說:
“同申請人締結專屬合同之後,
對協議條款共經過5回更新、修正,其中的2回還接受了公平貿易委員會的研討和確認。”
<版:SM你少裝了,你們明明就被點名了好幾次,你到底是花了多少錢買通他們????? >
對於東方神起成員說的
“化妝品事件不是本次事件的本質”,公司方面反駁說是假話。
SM說:“化妝品事件是本次事件的本質原因”,
“參與化妝品事件的3名成員參與訴訟本身就是證據。”
公司表示:
“我們已經掌握了他們使用肖像權以及參加各種活動的事實,
為防止東方神起名譽掃地以及防止其他成員受到損失,
我們預定將快速處理。
”就是說三名成員未經企劃公司允許就參加活動,獲取了不當收益。” (←SM講的)
另外,對於三名成員的
“多次請求與企劃公司對話但都被置之不理”的說法,
SM表示:“去年6月首次從法務法人收到了內容證明”,“很荒唐”。
SM娛樂理事李秀滿本想克製不立刻做出應對,
但這天收到了三名成員揭露的報道材料,感到了不小的失望和背叛感。
<版:到底是誰背叛誰!!!!????? 我真的快...!!!! 見日記。>
F.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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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9:01
兩萬人簽名“反對東方神起解散”<版:我也要簽!!!!!!!!>
東方神起組合和經紀公司之間的法律紛爭給歌迷們帶來了很大沖擊。
上個月31號東方神起的細亞俊秀、英雄在中、秘奇有天
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上遞交了“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可支配申請”,
這個消息一傳開,歌迷們最擔心的是組合是否會解散。
歌迷們說“睡不著覺”,<版:我那天也睡不著,這幾天都是.....>
“無條件的相信他們,並等待著”
等類似話語表現出了他們的心情。
東方神起的正式歌迷俱樂部“Cassiopeia”一聽到這個消息之後,
馬上在門戶網站Daum上通過“Agora”掀起了反對東方神起解散的簽名活動,
簽名者在3天後的下午11點超過了1萬9千4百人。
不僅國內歌迷如此,
日本和中國等地的歌迷在聽到東方神起的訴訟事件時,也不禁吃驚萬分。
東方神起的日本歌迷俱樂部“Bigest”的一名成員說:
“不管是什麽地方出錯了,我們想知道真相。
最近歌迷俱樂部的成員也在急劇增加,
東方神起在日本的知名度達到最高的時期,真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表達了他十分傷心的心情。
3日,在三名成員表明了正式立場之後,批判企劃公司的意見越來越多。
“銷售50萬張以下的話,只能得到全部收入的0.4%~1%,是明顯的奴隸合約”,
“五名成員團結在一起的話,即使不在SM公司也會很好”
等類似內容的文字在歌迷網站上飛速上傳。
相反,一位網民說:
“我能理解待遇不合理這一點,但是簽約當時,也不是不知道這個條件啊”,
也提到了簽約當事人的責任。<版:我也理解這點,但當初是完全相信這裡(SM)是實現夢想的地方>
F.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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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9:41
歌手專屬合同期限超過10年的原因
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的觀點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3年的合同期限。
考慮到演員的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長至7年,他們的合同期限長達三四倍。
歌手們的專屬合同期限如此之長是因為練習生這個歌壇特殊的選拔方式。
隨著歌手出道的年齡變小,
歌曲企劃公司選拔小學三四年級的誌願生,一般進行為期4到6年的訓練。
據悉,SM娛樂擁有可以馬上組建10個以上東方神起組合的豐富的練習生人才。
<版:所以他們才會完全把神起當垃圾一樣的拋棄是吧?是吧!!!!!!!>
其中最後留下來的練習生結成組合出道,
同時簽訂超過10年的長期合同,這是歌壇的慣例。
公正交易委員會沒有將歌手合同期限規定為7年也是因為承認了這樣的特殊性。
某歌壇經紀人說道:
“因為從公司立場來說,要通過度過練習生時期,
被選拔的歌手來收回所有的投資,所以長期合同是不可避免的。”
與合同期限同樣重要的是專輯數量,一般都有
“在某段期間發行幾張正規專輯”的條款。
可是這樣的合同有時也被惡意用作毒丸條款。
某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歌手說道:
“如果不聽公司的話,就延遲專輯製作,也可能將其雪藏。比隱退更可怕的就是這樣的束縛。”
F.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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